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3民初2068号
原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双龙镇政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3L2Y5E。
法定代表人:晁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4199010764443(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红,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4199111384421(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格里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BN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4200510732346(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保全金额为4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