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93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505777,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双龙镇政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3L2Y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25385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BN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462444,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