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21民初262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东路山水金庭1栋8号。
法定代表人:周铁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