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5377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伟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
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浩敏。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