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53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明村5组2042号。
法定代表人:管伟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
被申请人: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浩敏。
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7,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