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异17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东四区19栋东梯901。
法定代表人:梁桂波。
保全申请人:林积营,男,1979年11月17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林积营与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信公司不服本院冻结其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信公司异议称,其与林积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涉诉讼标的为819096.13元,而启东法院冻结异议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总金额达1028048.43元,远远超出林积营的诉讼请求及财产保全数额,仅异议人名下农业银行尾号3984账户,目前被实际冻结的金额就达819096.13元,足以履盖本案诉讼标的。综上,请求法院解除异议人名下除农业银行尾号3984账户以外的其他被冻结账户。
经审查查明:林积营与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林积营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苏0681民初731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金信公司的银行存款81909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冻结金信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44×××_1、农业银行账户44×××84、44×××17。异议人遂提出本案异议。
另查明,李为民与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为民的财产保全申请,轮候冻结金信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存款100万元。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金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金信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存款50093.87元。上述两案与本案合计冻结金额为1869190元。
再查明,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21年10月22日其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84账户的业务凭证,载明目前该账户余额为1872792.78元,冻结金额1869190元,可用余额3602.78元。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使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异议人金信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84账户中目前的资金额,已达到本案保全金额,故对其公司名下其他账户的冻结应予解除。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_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17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桢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