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东四区19栋东梯901。
法定代表人:梁桂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审被告:姚记(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乡永兴花苑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锴。
上诉人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记(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97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信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将“被告住所地”前置,应该首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主张姚记公司将开发建设的位于启东市启隆上海崇明国瑞瀛台工程发包给金信公司,金信公司再行将该工程部分瓦工劳务分包给其施工。金信公司尚有187445.7元工程款及利息未予支付,故诉请金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提供付款流水等证据材料。根据***的诉请及提供的证据,双方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适用前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启东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金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荣花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 焱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