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556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东四区19栋东梯901。
法定代表人:梁桂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姚记(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乡永兴花苑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锴,公司董事长。
原告丹阳市珥陵镇方浩装修队与被告广东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记(南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803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园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