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金地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81民初1502号
原告邓州市金地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通公司)诉被告河南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悦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邓州市滨河南路强电入地项目定向钻劳务协议、施工安全及施工现场责任协议书和三水厂滨河南路对账单(定向钻)均系王佳炜署名并加盖明悦公司印章。而被告明悦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协议显示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而王佳炜已于2017年8月16日从被告明悦公司离职,其签署的协议不能代表被告明悦公司,其加盖的明悦公司印章系伪造的。综上,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州市金地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2元,全额退还原告邓州市金地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庆品
书记员  宗 宁 书记员  马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