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2民初666号
原告: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遂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3元,减半收取3261.5元,由原告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