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1号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薛赞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61号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薛赞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起缘聚文化产业发展南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