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南塘镇虹南陵园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66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骁,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南塘镇虹南陵园,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谢佐洲,该陵园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南塘镇虹南陵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赣0982执保6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南塘镇虹南陵园、***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南塘镇虹南陵园、***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