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43号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敏,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02年0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43号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敏,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02年0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