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古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与嵩县城市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5民初190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女,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迎宾2街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5689729220T。
法定代表人:牛松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嵩县城市管理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建设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5005417980G。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DTUW0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朝,***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古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阳桥南奇石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2721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致远,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嵩县城市管理局、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洛阳古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嵩县城市管理局、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鹤壁市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洛阳古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会鹏
人民陪审员关海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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