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初61号
原告: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侯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757元,减半收取计1398379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3379元,由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