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3097号
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廖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