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龙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申195号
武汉市龙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7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诉讼文书经过了邮寄送达,且申请人也自认被申请告诉他,法院将电话联系他,他不要接任何人电话,以致法院联系电话也可能未接。法院在普通方式联系和送达不能情况下,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关于延期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2016年7月31日,申请人武汉市龙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与被申请人对账,确认欠被申请人到期应付租金569,536.5元,因此法院判决申请人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双方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武汉市龙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龙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厚谋 审判员  陈闽汉 审判员  朱会华
法官助理施圣杰 书记员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