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睿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5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兰亭路289号华都首府公寓香滨园沿街商铺15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825执2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童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