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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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7853号
原告:占如发,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辉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95765554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湖城市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占如发与被告***、浙江辉宏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占如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占如发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