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冉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979号

原告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员工。
被告上海冉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副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冉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签订厨房设备工程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厨房设备1套,合同总价款为41万元,交货日期2008年1月25日前,交货地点本市天钥桥路458号3楼,由原告送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被告验收合格后使用等。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08年5月28日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合同总价调整为379,157元,被告已付款341,241.30元,尚欠款37,915.70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7,915.70元,承担违约金20,500元。因机器发生故障,原告同意承担零部件更换费用859.7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7,056元。
被告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冉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8,000元,于2009年8月底前履行;
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5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260.39元,减半收取630.19元,由原告负担315.10元,被告负担315.09元,被告于2009年8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书记员洪夏樱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