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478元、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明支行、申请人为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申请人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收款人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的银行汇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斌威酒店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