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36号华汇商务楼4层商业18室。
法定代表人:官华伟,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C栋C栋202。
法定代表人:庄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4226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2)新4226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5月14日上诉人收到了本案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传票记载开庭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应诉通知书第二条要求上诉人七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法院严重的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答辩的权利。上诉人为保护其合法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异议,是维护自身权利的体现,不存在滥用诉权,有意拖延诉讼的情形。二、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双方的调解。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高管人员都在乌鲁木齐办公。因此,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将更有利于加快调解、开庭的进程,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
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为“和布克赛尔县天鹿嘉园工程”,该工程所在地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故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艳 梅
审 判 员 余 永 君
审 判 员 古尔巴尔登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也斯 布力
书 记 员 尹 雪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