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山东泰州沥青有限公司、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6378号

申请人:山东泰州沥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榛子埠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MA3RFNYG-9。

被申请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归义二村。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596591357N。

申请人山东泰州沥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州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州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0000元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州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瑞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