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19号
申请人:和****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天津工业园区红枣交易市场院内1-2-2号。
法定代表人:候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658497.54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和****结构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0221653212000402000002)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658497.54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和****结构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658497.54元存款,期限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和****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江江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