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847号
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和****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江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