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丽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和田丽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847号

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和****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江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