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丽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茹孜麦麦提阿卜杜热合曼、和田县民政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732号
原告:茹孜麦麦提阿卜杜热合曼,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安外尔,新疆乌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伊热艾比布拉,新疆乌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1010422370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负责人:艾则孜艾尔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荪麦麦提伊敏,男,该局干部。
被告:和田丽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31335482X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孜麦麦提阿卜杜热合曼与被告和田县民政局、和田丽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孜麦麦提阿卜杜热合曼以其已与和田县民政局、和田丽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孜麦麦提阿卜杜热合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00元,由原告茹孜麦麦提阿卜杜热合曼负担。
审判员 吐 热 尼  沙 玉 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库尔班妮萨麦提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