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1264号
原告:和田市新世纪锅炉经销部,住所地和田市城市广场6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01MA77AP8P41。
经营者:***,该经销部经营者。
被告:和****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31335482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新世纪锅炉经销部诉被告和****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和田市新世纪锅炉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其拒绝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新世纪锅炉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