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2675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对庆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甘1021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庆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号“(2020)甘1021民初2675号”补正为“(2021)甘1021民初2675号”。
审 判 长 李 广 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审判长 李广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法官助理 刘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