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2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62号河南黄河工程局大厦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师国伟,董事长。
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与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959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56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02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巨蕊颖
书记员第五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