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224号
原告: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国伟。
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原告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联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河南宝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