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36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MWEA62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赫喆大厦8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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