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MWEA62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赫喆大厦8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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