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3民初424号

原告:**,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MAOMWEA624。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爱德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系被告**妻子,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白 艳

审 判 员  王敬渊

人民陪审员  齐巧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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