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3民初424号
原告:**,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MAOMWEA624。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爱德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系被告**妻子,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白 艳
审 判 员 王敬渊
人民陪审员 齐巧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