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334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
住所地东胜区亿昌现代城B座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01761055022L。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园丁小区二期第17幢2**04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MWEA6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内蒙古亿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