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坤工程有限公司

子洲县顺涛石化有限公司、陕西融坤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957号之四 原告子洲县顺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府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子洲县顺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陕西融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子洲县顺涛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全被告陕西融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