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2112号
原告: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8号3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