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722号
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
法定代表人:谭华冰,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郑海鹰。
担保人:***,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担保人:柯凤,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川0114执保273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谭凤华、柯凤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柯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2307207)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