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216号

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

法定代表人:谭华冰,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郑海鹰,职务不明。

担保人:谭华权,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担保人:柯凤,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8)川0114民初4051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川0114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裁定“……二、准予对案外人谭华权、柯凤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路××段××号××栋××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7,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5号,建筑面积79.34㎡)予以查封。”。2018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8)川0114执保27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谭华权、柯凤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谭华权、柯凤上述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谭华权、柯凤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路××段××号××栋××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7,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5号,建筑面积79.34㎡)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