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4051号
原告: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8号3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05.8元,由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