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273号
申请人: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8号3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谭华权,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号*栋*楼***号。
担保人:**,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庆寺**组**号附*号。
申请人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瑞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