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80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牌楼坝村西村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00号***悦商务广场底盘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180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8002××××1012账户。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8002××××101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