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8035号之一
反诉原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00号***悦商务广场底盘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牌楼坝村西村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被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1月5日,反诉原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5894元,减半收取计7947元,由反诉原告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叶 胜 眉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