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425号 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牌楼坝村西湾村组21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00号***悦商务广场底盘12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为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409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