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37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743J1T,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环园村石井片建新组。
经营者:**,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B9WE6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00号***悦商务广场底盘12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106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9元,由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