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065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743J1T,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环园村石井片建新组。 经营者:**,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B9WE6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00号***悦商务广场底盘12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93.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9元,由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庆丰建筑材料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