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5083号
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64566740R。
法定代表人:涂荣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应雪,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未平,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应雪、龚未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于2021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44572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9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4572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9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四、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非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工资44572元。
4.被告的工作情况。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负责现场施工及项目管理。
5.被告与原告员工仲娟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2月1日,被告:仲经理,我这边明天正式离职了回家过年,你看我那工资怎么算。仲娟:你的工资你自己先算一下给我,我回头再核对一下。同年2月11日,仲娟:工资没问题你先签吧,弄好拍照给我。被告发送本人手写《员工薪酬结算单》,内容为2020年度薪资核算,包含2020年度出勤总天数260天,应付薪资合计127258元,个人借支款合计50300元,最终结算款合计76958元,本次支付61958元。被告手写:剩余15000元待春节上班工作顺利移交完成,双方确认无误后发放。被告在该确认栏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本人已知悉以上各项目核算明细,接受并同意以上薪资结算,无任何异议。在此确认本人与公司无任何争议及经济纠纷。
6.原告工资支付情况。2021年2月11日,原告支付61958元予被告。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2.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3.全日制劳动合同;4.薪资结算单及关于薪资结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被告的工资发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6.因被告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申请人方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资料;7.被告与原告员工张燕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被告与原告员工裴正群部分日常工作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2.员工薪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诉讼中,被告明确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2月共10个月的工资差额。根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被告与仲娟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2月1日,被告明确其将于次日离职,并要求原告结算工资。同年2月11日,双方就被告的工资结算再次沟通,被告为此出具本人手写的《员工薪酬结算单》予原告,内容包含被告的出勤天数、工资总额、借支情况、最终结算金额等,被告亦自行手写确认剩余15000元工资待工作移交完成,双方确认无误后发放。同日,原告依照《员工薪酬结算单》“本次支付金额”61958元实际支付予被告。据此,足以认定至2021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已就被告的工资协商一致,原告支付61958元后,尚拖欠15000元(76958元-61958元)未支付给被告。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员工薪酬结算单》,原告亦已按照结算单的金额实际支付款项予被告,被告辩称其系在作出让步前提下被迫按照仲娟要求重写一遍,并拍照给仲娟,《员工薪酬结算单》对双方均未生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员工薪酬结算单》,原告确认尚欠15000元工资未向被告支付,15000元属被告的劳动报酬,原告主张以被告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不予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工资差额15000元予被告。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5000元予***;
二、驳回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