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49号
申请人: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涂荣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未平,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应雪,女,壮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嘉艺达公司称:1.撤销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南海仲裁委所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主张嘉艺达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未购买社会保险,故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嘉艺达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嘉艺达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嘉艺达公司并未拖欠***工资,在***与嘉艺达公司财务经理仲娟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主动提出离职,且发送了关于工资确认的表单,里面详细记载了工资金额及支取结算情况,并明确待春节上班工作顺利交接后,由嘉艺达公司对其发放剩余15000元。嘉艺达公司方因未及时发现该证据,且碍于距离的时间差(嘉艺达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是从嘉艺达公司总部苏州快递到佛山),以至于在庭审时提交该证据,但***明显隐匿该证据,混淆视听,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另,关于社保,并非嘉艺达公司不为***购买,据嘉艺达公司财务经理仲娟解释,因***认为自己工作岗位性质特殊,嘉艺达公司的公司驻地在苏州,但***实际工作工地在佛山,其不愿意在苏州购买社保。嘉艺达公司的财务经理仲娟也曾多次与其沟通表达为其购买社保的想法,后经确认,***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确认将每月应支付的社保费计入***工资中予以发放。故,嘉艺达公司认为,南海仲裁委在事实认定上错误,导致该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裁决事项的错误。本案***主动提出离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恳请法院依法核实。二、关于前述证据的提交,嘉艺达公司因未及时发现该证据,且碍于距离的时间差(嘉艺达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是从嘉艺达公司总部苏州快递到佛山),故嘉艺达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但仲裁庭以当庭提交的证据对方不予确认不组织质证。嘉艺达公司认为,嘉艺达公司确实是碍于证据获取时间等原因而在庭审时提交,并非故意超期提交,且该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认定有着重大影响,仲裁庭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材料应慎重处理,不应只因前述理由而不组织质证,综上,嘉艺达公司认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仲裁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南海仲裁委在开庭前向争议双方送达了相关材料,尤其是举证期限等。嘉艺达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一直未收到嘉艺达公司的证据材料,开庭3天前,***的代理人也致电南海仲裁委询问用人单位为何没有提交证据,南海仲裁委回答他们也没有收到。嘉艺达公司明知证据规则却不遵守,嘉艺达公司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该证据已经失权。因此,仲裁程序没有瑕疵。二、***并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工资标准由嘉艺达公司掌握,***并不掌握,***并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嘉艺达公司不按照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前提下,***有权对嘉艺达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嘉艺达公司当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伪造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嘉艺达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综上,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因与嘉艺达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二倍工资、高温补贴、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向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南海仲裁委根据案件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裁决:一、嘉艺达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温津贴900元。二、嘉艺达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三、驳回***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四、***的其他仲裁请求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嘉艺达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未对上述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仲裁裁决才能予以撤销。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嘉艺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嘉艺达公司主张其因未及时发现相关证据,且碍于距离的时间差(嘉艺达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是从嘉艺达公司总部快递到佛山),故嘉艺达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但南海仲裁委以当庭提交的证据对方不予确认不组织质证。经查,南海仲裁委在仲裁开庭前向双方送达了相关材料,包括举证期限等。嘉艺达公司在开庭前一直未提交证据材料,而在开庭当天才提交证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因此,嘉艺达公司以未及时发现相关证据且存在距离问题为由逾期提交证据,不属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南海仲裁委不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嘉艺达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上述证据是否足以影响本案的裁决,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在下文进行分析论述。
其次,本案中,嘉艺达公司主张其并未拖欠***工资,***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非嘉艺达公司不为***购买社保,并确认将每月应支付的社保费计入***工资中予以发放。嘉艺达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该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裁决事项的错误,本案***主动提出离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查,虽然双方对社保问题约定***因自己的岗位特殊性放弃购买社保,且同意以补贴形式随年终工资统一核算发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且嘉艺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每月发放的工资里面包含社保,其提出以补贴形式随年终奖发放,并不能证明年终奖是否包含了多少社保补贴。且嘉艺达公司还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此,***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嘉艺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裁决嘉艺达公司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嘉艺达公司申请本院撤销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2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景诚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升平
书 记 员 朱夏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