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333号
申请人:王魁,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64566740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王魁诉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70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70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3.51元,由申请人王魁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