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8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7层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迎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16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永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蓝天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江苏天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永晖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帅
审判员***
审判员*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