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嘉亿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02民初3979号
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1617室。
法定代表人涂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同鑫家园1栋2905房。
负责人***。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路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以需要时间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